基础知识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08
基础知识
1 基本概念
1.1 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的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已遍及人们生产和工作的各个领域,如:工业、农业、矿业、建筑、能源、信息、交通运输、水利、科研、教育、贸易、文献、劳动安全、社会安全、广播、电影、电视、测绘、海洋、医药、卫生、环境保护、金融、土地管理等等。
1.2 标准的种类
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
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
1.3 实施标准的目的和作用
1) 产品系列化,是产品品种得到合理的发展。通过产品标准,统一产品的型式、尺寸、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功能等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互换性,使有关产品间得到充分的协调、配合、衔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物质损耗,为社会化专业大生产和大中型产品的组装配合创造了条件。
2) 通过生产技术、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操作程序、工作方法、工艺规程等各类标准统一了生产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了每项工作的质量,使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3) 通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防止或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 通过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文件格式等标准消除技术语言障碍,加速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5) 通过标准传播技术信息,介绍新科研成果,加速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6) 促使企业实施标准。依据标准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和发展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1.4 标准化的含义
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1.5 标准化的形式
标准化的主要形式有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
简化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性需要的标准化形式。
统一化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形式。
系列化是对同一类产品中的一组产品同时进行标准化的一种形式,是使某一类产品系统的结构优化、功能最佳的标准化形式。
通用化是指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选择和确定具有功能互换性或尺寸互换性的子系统或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形式。
组合化是按照标准化原则,设计并制造出若干组通用性较强的单元,根据需要拼合成不同用途的物品的标准化形式。
1.6 企业标准化
企业标准化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有组织的活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有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实施、维护企业标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对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
2 标准的管理
2.1 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捡验捡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2.2 标准体制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3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4 标准制定程序
中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3 标准的备案
标准批准、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关标准化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备案。接受审定和赋予备案号,以备查考。
3.1 行业标准备案
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及其发布文件一式两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门责成有关行政主部门纠正或停止施行。
3.2 地方标准备案
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而确定企标准备案的法律地位。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而确定企标准备案的法律地位。
4 标准的复审、确认、修订与废止
4.1 标准复审
已经发布实施的现有标准(包括已确认或修改补充的标准),经过实施一定时期后,对其内容再次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标准实施后的复审后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标准复审 由各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对需要复审的标准要收集实施中的问题分类整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经复审的标准要用书面形式分别作出复审结果,如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和依据等。以确认现行标准是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4.2 标准确认
经复审后的标准,若其内容不需要修改,或仅需作编辑性修改、仍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并适合经济建设需要的,可继续有效,则给予确认。经确认的标准,在发布时,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写明xxxx年确认字样。
经过复审后的标准,若其内容需完善和充实,对标准条文、图、表作少量修改补充,仍可继续使用的,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予以完善后,采用标谁修改单的形式,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经标准化主管单位批准发布。
4.3 标准修订
标准修订经复审后的标准,若标准主要技术内容需要做较大修改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则应作为修订项目。标准修订的程序按制定标准的程序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重新修订发布时的年号。
4.4 标准废止
经复审后确认,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生产、使用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或其技术内容已被其他标准代替,已无存在必要的,则应予以废止。
5 标准代号
5.1 国家标准代号
序号 | 代号 | 含义 | 管理部门 |
1 | GB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2 | GB/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GB/Z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5.2 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 代号 | 含义 | 管理部门 |
1 | BB | 包装 |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
2 | CB | 船舶 | 国防科工委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舶) |
3 | CH | 测绘 |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
4 | CJ | 城镇建设 |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镇建设) |
5 | CY | 新闻出版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
6 | DA | 档案 | 国家档案局政法司 |
7 | DB | 地震 | 国家地震局震害防预司 |
8 | DL | 电力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
9 | DZ | 地质矿产 |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地质) |
10 | EJ | 核工业 | 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 |
11 | FZ | 纺织 |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中心 |
12 | GA | 公共安全 | 公安部科技司 |
13 | GY | 广播电影电视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
14 | HB | 航空 |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 |
15 | HG | 化工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
16 | HJ | 环境保护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
17 | HS | 海关 | 海关总署政法司 |
18 | HY | 海洋 |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
19 | JB | 机械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20 | JC | 建材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质量部 |
21 | JG | 建筑工业 | 建设部(建筑工业) |
22 | JR | 金融 |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与支付司 |
23 | JT | 交通 | 交通部科教司 |
24 | JY | 教育 |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 |
25 | LB | 旅游 |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
26 | LD | 劳动和劳动安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
27 | LY | 林业 |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
28 | MH | 民用航空 | 中国民航管理局规划科技司 |
29 | MT | 煤炭 |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
30 | MZ | 民政 |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
31 | NY | 农业 |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
32 | QB | 轻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33 | QC | 汽车 |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
34 | QJ | 航天 |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
|
35 | QX | 气象 | 中国气象局检测网络司 |
36 | SB | 商业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37 | SC | 水产 | 农业部(水产) |
38 | SH | 石油化工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
39 | SJ | 电子 |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电子)
|
40 | SL | 水利 | 水利部科教司 |
41 | SN | 商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42 | SY | 石油天然气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
43 | SY(>10000) | 海洋石油天然气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44 | TB | 铁路运输 | 铁道部科教司 |
45 | TD | 土地管理 | 国土资源部(土地) |
46 | TY | 体育 |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
47 | WB | 物资管理 | 中国物资流通协会行业部 |
48 | WH | 文化 | 文化部科教司 |
49 | WJ | 兵工民品 | 国防科工委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兵器) |
50 | WM | 外经贸 |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科技司 |
51 | WS | 卫生 |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
52 | XB | 稀土 | 国家计委稀土办公室 |
53 | YB | 黑色冶金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科技环保部 |
54 | YC | 烟草 |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
55 | YD | 通信 |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邮电) |
56 | YS | 有色冶金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规划发展司 |
57 | YY | 医药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司 |
58 | YZ | 邮政 |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 “/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