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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作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8-06-06

第五届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866日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梯标委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我国标准化方针,促进我国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领域以及类似设备(以下简称电梯)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为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根据我国电梯市场的需求,将国内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相结合,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我国电梯标准的制修订,不断完善我国电梯标准化体系,并为社会提供电梯标准化服务。

第三条 电梯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电梯专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电梯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并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应技术委员会(ISO/TC178)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四条 电梯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委直接领导和管理。电梯标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二、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电梯市场的需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有关电梯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同时负责电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国内电梯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完善电梯的标准体系。负责提出电梯标准制修订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划项目,组织电梯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组织电梯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和审查结论负责。定期复审已发布的电梯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

第九条 负责电梯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收集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担负电梯专业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178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应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并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市场监督、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电梯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电梯专业内项目的标准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电梯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例如:承担有关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培训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归口标准技术咨询和安全等效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标准委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与电梯专业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三、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电梯标委会的委员为单位委员,由电梯的设计制造单位、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使用单位等方面组成。

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从事电梯技术或管理工作,时间不低于5年;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遵守电梯标委会章程。

第十五条 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电梯标委会委员不少于40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电梯标委会的工作,按时参加电梯标委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请假。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不参加投票表决,或者经常不能参加活动,或者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秘书处可提出撤销委员资格建议或者通知该委员单位重新推荐人选,经委员表决后,报请国家标准委批准。

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意见和建议。

委员在电梯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电梯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交纳会费,并将委员参与电梯标委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电梯标委会可聘任顾问,顾问不超过3人。

顾问应是电梯专业范围内热心标准化工作的资深专家、学者,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可自我推荐或由委员推荐,由秘书处提议,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聘任。

顾问列席电梯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应邀参加电梯标委会活动。有权就电梯标委会的重要事务、标准的重大技术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获得电梯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无表决权。

顾问任期与本届委员相同,可连聘连任。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中途不再履行顾问职责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提议,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解聘。

第十九条 电梯标委会可聘任观察员。电梯标委会的观察员为单位观察员,凡与电梯有关的单位(如设计制造单位、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检测及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等)均可推荐观察员人选。

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后提出聘任建议,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电梯标委会聘任。观察员任期与本届委员相同,可连聘连任。

观察员应从事电梯技术或管理工作,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遵守电梯标委会章程,能参加电梯标委会组织的活动。

观察员列席电梯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应邀参加电梯标委会活动。有权就电梯标委会的重要事务、标准的重大技术问题等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获得电梯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观察员无表决权。

观察员单位应能够将电梯标委会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电梯标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秘书处接受该院行政领导,该院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并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该院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电梯标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电梯标委会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事务,确保电梯标委会的正常运行。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名,与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后,由国家标准委审批后聘任。秘书处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协商决定,并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电梯标准化工作需要,电梯标委会可组建工作组。按照电梯标委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工作组从事标准制修订、标准解释、标准维护、标准项目研究等工作。工作组应定期向秘书处报告工作。待工作结束后,电梯标委会可根据需要决定工作组是继续保留还是撤销。

四、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电梯市场需要和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定,提出电梯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复审标准项目的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电梯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审定。秘书处负责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征求意见说明等征求意见文件),报送秘书处;秘书处向社会(如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应至少为一个月,但不超过二个月;标准编制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有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后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等送审文件,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送审稿等送审文件通过秘书处组织的初审后,秘书处提交电梯标委会委员表决,然后采用会审或函审进行审定。

秘书处通常在会审或函审返回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等送审文件提交给委员、顾问和观察员及相关专家。

标准审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表决或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投反对票者应详述理由并提供依据,未按要求说明反对理由的“反对”票,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必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后,再做处理意见。

审定标准的投票情况及结论意见应有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编制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等报批文件,报送秘书处。

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等报批文件通过秘书处组织的复核后,由秘书处送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经过审核后的标准报批稿等报批文件,秘书处按规定程序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省成本,电梯标委会可利用互联网开展日常工作,委员应经常登陆电梯标委会网站http://www.sac-tc196.org查阅有关信息,并能及时接收秘书处指定工作邮箱files@sac-tc196.org发送的电子邮件。当需委员投票表决时,秘书处根据工作急需程度确定返回截止日期,但一般应至少在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提案(或有关文件)用电子邮件发送或上传到电梯标委会网站(工作平台)。到表决截止日期后,秘书处负责统计委员表决结果。通过的原则和计票的原则按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梯标委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年会或标准审定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解决重大问题、审查标准等。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电梯标委会可不定期召开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联席的工作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主题有关的人员参加,对电梯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会议情况通报全体委员。

五、经  费

第三十一条 电梯标委会的经费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电梯标委会的经费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 国家标准委提供的标准补助经费(如果有);

2) 委员单位和观察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3)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4) 开展电梯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5) 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电梯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方面:

1) 电梯标委会会议和活动的补助费;

2) 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经费;

3) 向委员和观察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4) 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例如参加标准起草、审查、研究等工作的专家咨询费,以及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的聘任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

5) 顾问参加电梯标准会活动的差旅费;

6) 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的报酬、印刷及奖励等费用;

7) 条件许可时,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研究项目补助经费;

8) 国际标准化活动补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电梯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电梯标委会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上报标准化主管部门。

六、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电梯标委会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196 on Elevator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编号和英文缩写均为:SAC/TC l96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电梯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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